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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122-128/2021-0006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1-08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公共租赁住房

2021年1月6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实施了《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根据日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的情况,修改完善了《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解读说明

本《办法》共分五大内容要点,对租金收缴范围、收缴方式、对象审查和收缴标准、使用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租金收缴范围。全县已建成交付使用并进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收缴方式。《办法》明确了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统一使用政府专用票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人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办法》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资格审查时间及租金收缴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实行每年定期对承租人保障资格审核一次,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资格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每半年核查一次;三是对租金收缴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低保户)和第二类(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每平米1元收取,对新就业、外市县调入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员每平米3元收取;四是已入住的承租人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因家庭原因暂时不能腾退的,给予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租金收缴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四)租金使用管理。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实行专户管理。

(五)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收支备查台账,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解读单位

《办法》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8063286。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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