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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东方嘉苑瑞赢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2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网友留言:

物业把两个自行车棚全部承包出去,业主没地方停自行车电动车,小区业主没地方停私家车,进去出不来出来进不去,停车位不充足,小区也没有孩子的娱乐设施。

2021年11月22日        


贺兰县住建局回复:

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县委书记的留言收悉,经贺兰县住建局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我县住建局与物业公司核实,东方嘉苑小区于2005年交付使用,共分三期建设,小区住宅楼共计31栋,130个单元。
   二、处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一)小区物业公司将两个自行车棚承包出去,业主没有地方停放自行车及电动车。经我县住建局现场核实,东方嘉苑小区共计4处自行车棚,3处外包给个人进行管理,1处无人看管,物业公司车棚外包管理,并不影响业主电动车及自行车停放问题。业主不愿前往车棚停放原因,一是部分业主不愿承担看管费用;二是部分业主为个人方便,将电动车及自行车停放楼下。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贺经改发[2012]187号文件,东方嘉苑非机动车收费标准为:自行车看管费为5元/辆·月,人力三轮摩托车看管费8元/辆·月、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看管费为8元/辆·月、三轮摩托车(载货)看管费8元/辆·月,我县住建局已要求物业公司重新制作公开公示栏,将小区各项收费明确进行向业主进行公示。
    (二)业主没有地方停放私家车,进去出不来,出来进不去, 停车位不充足。经我县住建局现场核实,东方嘉苑小区由宁夏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小区原规划大门出口分别为北门及南门;地上停车位共计110个,2015年该小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按照项目改造清单,改建增加停车位约40余位。近几年,随着业主生活质量提升,购车业主日益增多,小区地上停车已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下一步,由物业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做入户做征集意见工作,并向小区全体业主做公示,扩建或改建地上停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三)小区没有娱乐设施。经我县住建局实地核实,东方嘉苑小区安装游乐设施共计2处14套,分别在一期10号至11号楼北侧小广场处,二期18号楼至29号楼小广场,并未存在未安装娱乐设施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还有问题可咨询贺兰县物业管理中心605室(电话:8069655),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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