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目录清单明确了应纳入合法性审查的事项范围,其中,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同等内容,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或以各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内容由各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是指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产业发展类文件 | 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文件。 |
2 | 工程管理类文件 |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3 | 资产管理类文件 | 国有(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4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
5 | 乡村振兴类文件 | 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创业安居专项行动、闲置农房盘活等方面的文件。 |
6 | 应急管理类文件 | 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治理、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
7 | 征收补偿类文件 | 城中村改造、搬迁置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涉及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
8 | 违建拆除类文件 | 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
9 | 安全生产类文件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文件。 |
10 | 社会管理类文件 | 治安管理、户籍和居住证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等方面的文件。 |
11 | 社会保障类文件 |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住房保障、减灾救济、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
12 | 人才保障类文件 | 人才引进奖励、人才服务保障、就业创业促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
13 | 科教文卫类文件 | 科技创新、教育发展、文旅产业发展、景区建设管理、民宿管理、医药卫生管理、生育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
14 | 环境保护类文件 | 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污水治理、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文件。 |
15 | 自然资源类 | 土地、矿产、森林、地热、水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文件。 |
16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
17 | 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类文件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实施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
18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讲话材料、工作方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议案,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提示: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八)对小区、地名的命名的批复;(九)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一)财政部门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文件及下达的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等;(十二)行业技术标准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三)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均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按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1)制定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生育养老、社会救助、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秩序等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劳动保护等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有关生态环境准入、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2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1)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规划; (3)制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 (4)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其他重要规划。 |
3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1)制定开发利用、保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植物、动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4 | 决定在县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1)大型科教文卫体育设施场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轨道交通设施、车站、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2)投资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引领带动效益明显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3)决定在县域内实施的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5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 (1)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 (3)区域协调发展重大事项; (4)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
6 | 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提示: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
三、合同
定义 | 是指县人民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或者招商引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协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招商引资协议 | 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 |
2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 |
3 | 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等。 |
四、其他涉法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各部门权责清单。 |
2 | 县人民政府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涉法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