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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县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122-117/2019-0008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发布机构 贺兰县财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减税降费 优惠政策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使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以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1.加强学习贯彻落实。各部门要将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减税降费工作精神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学深悟透,入心入脑,准确把握减税降费工作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牵头单位要建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减税降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实施。

(二)切实落实各项政策

1.落实中央统一减税政策。准确把握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政策内涵,积极落实好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增值税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着力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负,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协调县税务部门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协调联系税务部门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2.落实社保费降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不得”,切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口径,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协调人社部门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3.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动态清单管理,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主动对接上级财政部门,研究各级财政部门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明确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整理2015年以来我县减免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

4.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政策,进一步理清规范我县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合理调整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清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检查。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以上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同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按照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降低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普通护照由每本160元降为每本12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由每张80元降为每张60元,7月1日前已受理的证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5.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近年来出台且依然有效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惠及民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三农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各类科技型企业、双创平台、研发设计及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新旧政策同时加力。环保行业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进一步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简化审核管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放宽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引导信息化与农业产业深度融合;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减免农村金融发展相关增值税,减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减税减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减税减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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