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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122-117/2020-0002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5-14
发布机构 贺兰县财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20年5月13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规发〔2020〕3号),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及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贺兰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特制订《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政策。

二、制定依据

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银川市2020年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农发〔2020〕43号)、《2020年银川市保险支农创新服务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分为总则、保险政策、保费管理、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34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制定背景依据、办法涉及主体对象、工作原则等予以界定。

第二章为保险政策。贺兰县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内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险种主要包含中央补贴保险6类、自治区补贴保险6类、银川市特色产业保险5类,并按标的品种规定了保险金额、保费率及保费补贴,明确了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

第三章为保费管理。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按季度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

第四章为机构管理。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在满足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信息管理、社会责任等条件要求的基础上,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以险种或片区(乡镇)设置标段,通过公开招标予以确定。中标的经营机构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

第五章为保障措施。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农业保险工作。同时成立农业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进行自评,每年1月份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委托财政部门组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保险机构、银行、投保人和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解读单位

《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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