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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规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5-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

《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9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贺兰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对贺兰县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等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财政补贴保险险种承保范围,包括全县相关农业企业。

第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政策

第五条 贺兰县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包括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内,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一)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

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水稻600元/亩,制种水稻10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700元/亩。

3.保费率:4%。

4.保费补贴:产粮大县的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7.5%,自治区财政承担32.5%,投保人自缴20%。

(二)养殖险

1.标的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成年奶牛10000元/头(畜龄≥1年),后备奶牛5000元/头(畜龄≥2个月),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第七条 自治区、银川市财政补贴险种:

(一)自治区种植险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

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种植2000元/亩,酿酒葡萄种植1500元/亩,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1000元/亩。

3.保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金额:肉牛基础母牛6000元/头(畜龄≥1年),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元/只(畜龄≥6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银川市特色产业保险

(1)牛奶价格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牛奶平均收购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公斤合同价格为3.62元,约定平均奶产量6000千克,费率为2.57%,保险为558元/头。

3.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223.2元/头;市财政补贴40%,即223.2元/头;投保人自缴20%,即111.6元/头。

4.补贴资金:100万元

(2)育肥猪价格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上市被保险猪肉月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价格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仅适用于规模养殖场)。

2.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公斤猪肉(毛猪)目标价格为13.2元,约定出栏批次数为2次,保额每头1500元,费率为8%,保险费120元/头。

3.赔偿处理: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公斤)x(约定批次的出栏头数)

PO:保险目标价格(元/公斤)

P1:保险期间内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公斤),以农业部审核发布的数据(网址http://www.gov.cn/shuju/szxx.htm)为准。

4.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48元/头;市财政补贴40%,即48元/头;投保人自缴20%,即24元/头。

5.补贴资金:80万元。

(3)有机水稻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

2.保险金额及费率:在自治区方案中水稻保险金额基础上,每亩另附加保险金额900元,实现完全成本,费率为4%,保险费36元/亩。

3.补贴标准:建议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14.4元/亩;市财政补贴40%,即14.4元/亩;投保人自缴20%,即7.2元/亩。

4.补贴资金:54万元。

(4)继续支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

1.保险责任:农业机械损失、第三者责任、操作人员责任。

2.保险金额及费率:保费按农机机型进行收费,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混合机和大型饲料混合机500元;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和微耕机500元;铡草机、卷帘机、粉粹机、脱粒机、插秧机105元,保险金额按照实际机型确定。

3.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5%,银川市财政补贴25%,农户自缴30%。如政策中途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4.补贴资金:16万元。

(5)支持渔业合作组织探索完善渔业“互助保险”。

市财政补贴资金50万元,支持贺兰县实施渔业“互助保险”。保险面积及保费缴纳比例由银川市渔业合作组织统筹各方面资金确定。在合同到期后,后续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执行。

注:银川市特色保险品种具体以银川市实施方案为准执行。

 保险金额以保障投保人灾后恢复生产为主,主要包括:

(一)种植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树体、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及设施等成本。

(二)养殖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在理赔前,要确保死亡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机构在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

第十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保费减免优惠。

第十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所有保险品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启动保险赔付。

第十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县级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第三章  保费管理

第十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第十县财政部门要将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以正式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按季度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 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六)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第十 保险经营机构在满足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以险种或片区(乡镇)设置标段实行公开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九 在招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时,可依据《贺兰县招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评标办法》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营资质、服务能力、专业能力、服务网络、技术运用、产品创新、在贺兰县纳税情况等进行量化评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期为2年(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招标。

第二十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贺兰县财政局监督实施。

第二十 除投保人委托外,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营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保险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参与面广,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贺兰县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组织推动本县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解决本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第二十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成立农业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分担。

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

第二十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保险业务,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第二十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进行自评,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

二十九 各相关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参照《贺兰县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每年1月份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委托财政部门组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资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尤其要严肃查处保险机构、银行等为投保人提供融资贷款,强制要求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违规行为。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政府网站、各类媒体等,强化社会监督,并对举报情况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三十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及投保人。经相关部门一经查实,直接取消保险经营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将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黑名单,2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第三十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虚报承保面积(数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或理赔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本《办法》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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