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贺兰县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贺政办发〔2020〕108号),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及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发〔2018〕11号)、《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银政办发〔2020〕9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
1.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标准:住宅项目按每户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1500户以上规模的小区配置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小)区时,按照每户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同一小区可建多处,超过500户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内部结构以50平方米以上大开间布局为主,具备水、暖、电、气、采光、通风、消防等基本的办公使用条件。同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4.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旧小区没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用房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和整合共享等方式,按照每户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
5.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和联审工作。
(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
1.移交程序。交付—验收—给出验收意见—办理移交手续—办理接收手续。
2.验收意见。在项目新建交付时,由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配建情况提出验收意见。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验收。
3.验收标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实施,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满足在住宅建筑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局验收意见。
4.移交职责。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测绘机构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明确标注。开发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并配合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明确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委会日常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民政局监督管理。
(四)附则。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四、解读单位
《贺兰县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由贺兰县民政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