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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7-10
来源 贺兰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贺兰县行政审批局

一、实施背景:

国务院于2019年4月14日颁布《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 )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发改委分别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796号) , 《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投资〔2019363号) ,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与自治区同步做好相关法规制度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实施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了《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政府投资的定义

指在贺兰县域范围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

(1)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原则。

(2)财政承受能力、风险防控、注重绩效原则。

(3)全过程管理原则。

(4)投资控制原则。

(5)责任追究原则。

3.政府投资项目分类

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及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

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1)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工程移交管养、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审查、立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3)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评审、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提交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

(5)县委网信办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6)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负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受县政府委托对应急、抢险及上级部门安排的整治项目或送审工程决(结)算金额超过工程合同价款较大且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7)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服务职能,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9)县纪委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职责。

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咨询评审;

(六)概算审查;

(七)组织招标投标;


(八)项目施工建设;


(九)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自验和项目竣工验收;

(十)竣工结算;


(十一)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二)项目生成流程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应开展项目论证、用地规划预审、环境影响评估、资金筹措意见、公众参与、投资绩效评估6项工作。

重点项目除满足一般性项目生成以上6个条件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需依规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

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除满足一般性和重点项目生成的条件外,还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等前期手续。

(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1.政府投资一般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完成项目生成程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2.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重点项目在完成项目生成和会商联审程序后,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和银川市政府监督,再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分期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四)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2.县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综合效益进行把关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及财政风险控制、项目绩效目标进行把关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

3.项目预审通过后,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分别对施工项目;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政府单项或批量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报请审批。

(五)控制价审核

政府类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财政局进行控制价审核。政府类投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六)投资计划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2.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3.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公开发布建设项目信息公告和最终结果。

不按照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对结果和过程负责,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八)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1.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九)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1.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县人民政府须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停业整顿一次的中介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方、使用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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