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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规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7-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已废止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17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贺兰县域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及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是指县级单位(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使用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原则:

(一)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原则。建设项目编制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完备,要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承受能力、风险防控、注重绩效原则。按照财政状况,量入为出,防控风险,绩效目标可行,杜绝违规举债搞工程建设。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及投入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严把设计、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质量关,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工程移交管养、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审查、立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评审、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提交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县委网信办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六)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负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受县政府委托对应急、抢险及上级部门安排的整治项目或送审工程决(结)算金额超过工程合同价款较大且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七)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服务职能,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九)县纪委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职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咨询评审;

(六)概算审查;

(七)组织招标投标;


(八)项目施工建设;


(九)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自验和项目竣工验收;

(十)竣工结算;


(十一)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生成

第七条 项目生成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生成工作,确保项目生成科学、规范、合理、高效。

第八条 项目生成内容

项目单位对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需求性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梳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对项目涉及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投资绩效、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拟用地现状调查、征拆摸查、编制项目方案、进行方案比选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对用地、规划许可报批、设计方案报批、施工许可报批等申请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审计、审批服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生成阶段用时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第九条 项目生成流程

(一)项目论证。项目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文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自行论证;

(二)用地规划预审。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建设条件;

(三)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向环境部门征求意见;

(四)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单位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就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形成初步统一意见;

(五)公众参与。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一般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重大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如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缩短期限的,应当公开予以说明。项目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2个工作日,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公示项目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将公示意见和听证意见一并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形成报告,报请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重点项目除满足一般性项目生成以上5个条件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需依规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

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除满足一般性和重点项目生成的条件外,还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十条 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单位形成设计方案报请县委,政府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会商联审机制,提升项目的科学性、严谨性、实效性,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同时委托第三方和行业专家,对项目单位提请研究的项目进行会商联审,充分听取各部门及专家意见,形成项目会商联审审查报告提交县政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一)政府投资一般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1.完成项目生成程序。项目单位开展专家论证、用地规划初审、投资绩效评估、资金筹措意见;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项目生成以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单位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3.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项目单位将专题会议纪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二)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重点项目在完成项目生成和会商联审程序后,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和银川市政府监督,再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分期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必须由分管发改和实施项目单位的副县长签批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立项相关资料,进入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可只审批建设方案。编制建设方案须参照初步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项目建议书报审,须同时附有项目资金来源及总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须同时报送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招投标方式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向住建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初步设计报审,必须同时报送经批准的环评报告及批复,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正式用地批复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县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综合效益进行把关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及财政风险控制、项目绩效目标进行把关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

(三)项目预审通过后,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分别报请审批。

1.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2.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3.政府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下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项目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篡改规划设计、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超过5%或建设规模超过10%的,必须重新设计;投资估算超过10%或建设规模超过20%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无财政审核并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资金来源,谁举债建设,谁承担举债责任。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和概算审查制度。发改局在审批时,对投资较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应当委托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估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出具评估意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时效性、准确性,构成内容是否完整、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控制价审核


第十九条 政府类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财政局进行控制价审核,其中: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由财政局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财政局出具成果文件;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咨询公司直接向建设单位出具成果文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财政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并委托中介公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政府类投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第二十条 控制价的审核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项目工程费用)的5%,超出的重新报批调整概算。

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人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控制价审核限额及完成审核时限规定。控制价审核项目50万元(含)-1000万元的审核时限定为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以上的审核时限定为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按审核部门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时间完成。以上时限均以应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编制及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局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于上年10月底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下一年年度综合财力报告,由县政府下达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资料要求,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

(二)项目计划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2.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3.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下达

由政府分管报审项目单位的领导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分管报审项目单位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划分二个限额标准实施。

(一)国家限额标准以下即施工低于400万元高于100万元;勘察、设计和监理低于100万元,高于50万元达到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允许进入平台交易规模标准的,按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标准公开招标;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和监理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业务能力好、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邀请发改、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工程造价编制,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造价编制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控制价审核报告,建设单位以审定工程控制价为施工合同指导价,需立项、审核、备案后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最终工程造价以财政局审查中心审核结算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公开发布建设项目信息公告和最终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对结果和过程负责,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拟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向县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由县发改局对项目的可行性及项目概算进行审核,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局对用地性质进行预审,并出具相关预审意见,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先开工建设后履行备案登记手续,不得将一个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成多个小项目实施,出现此类问题,相关联审单位应拒签备案登记意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特殊情况的项目,须提交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选择施工单位的条件为: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二)施工单位须出具当天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宁夏”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证明及《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里查询企业信用分值;

(三)施工单位应出具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以施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

(四)施工单位须做如下承诺:一是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不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诚实守信、遵纪守规的承诺书;二是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项目必组人员(资质证件、用工合同、连续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进行核实,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聘用书》;

(五)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一是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按照工程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凭证;二是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履约保证金凭证(建设单位不予收缴的出具说明);

(六)若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提出签订施工合同的30日内未能提交上述资料签订合同,视为放弃施工资格,建设单位可以重新选择;

(七)建设单位必须要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条款,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规定,否则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施工高于5万元低于50万元(施工包含装饰装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编制工程预算,需立项、审核、备案登记后并据此签订施工合同,发包工程,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结算。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执行下列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邀请相关专家审阅施工图,并召开施工图评审会(技术交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评审内容,会议纪要是提出变更申请的重要依据。评审内容主要涉及施工工艺,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量等内容。特殊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经批准后可以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因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协调部门,上报工程变更书面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必须组织县发改、财政两部门勘验变更现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一) 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集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会议纪要及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决算。

(二) 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改、财政局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工程变更后,送审工程结算值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的10%,有追加概算的从其批复。

所有工程变更未经上述报批手续、未经现场审核确认、专题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形式通过的,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贺兰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提交变更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工程款的拨付: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与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一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6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区市重点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7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评审决算结果作为拨付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一经发现,由项目主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和质保期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初验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申请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其中: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专项验收通过后,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待验收时间确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单位及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局等监督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站对验收程序进行全程监督。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前往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移交竣工备案资料;水利、交通等其他政府类投资项目专项验收通过后,直接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单位及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局等监督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自行留存项目竣工备案资料。所有政府投资类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评审定策结果以后三个月内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

第三十九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向发改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及各专项验收完成后且档案资料齐全,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住建、财政、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通过后应在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或管养移交手续。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将严肃查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手续的,由住建部门根据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工程咨询单位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六)项目建成一年内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及时进行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

(七)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对于借变更工程谋取利益的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以后不得参与我县任何建设项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十)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一)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县人民政府须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停业整顿一次的中介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方、使用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原自2019年实行的《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规发〔2019〕1号)自行废止。

附件:1.《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审核表》

      2.《贺兰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3.《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

      4.《项目验收表》

      5.《贺兰县工程项目审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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