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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及决策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0-25
来源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对其所有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坚持维护土地公有制、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坚持合理分配增值收益的基本原则。

入市范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2)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可有效处理的。(3)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4)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根据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不同形态和发育程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分析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出租)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五十年;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四十年;

(三)通过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使用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同用途的最高年限。

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入市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或改变年期等规划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或改变年期等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入市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出租等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解除合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或其他视同转让的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依照本办法收取调节金。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方及再转让方缴纳。调节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入市的,出让方、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方应按用地类型缴纳调节金,商服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50%缴纳,工业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混合用地以主要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缴纳调节金。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再转让方应当按照第八条分用途差别化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收到地价款后,五日内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缴纳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剩余部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统筹用于本村具体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配套等建设支出,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土地增值收益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及决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地块

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选择权属明确、无权属争议、符合村庄规划等符合入市条件的地块作为拟入市地块。拟入市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委托实施主体及拟入市地块的拟规划条件、设计条件、规划用途等相关事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民主决策,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二、乡镇初审

入市事项必须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入市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部门联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就拟建设项目向各相关单位申请入市部门联审,并在《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联审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后签字盖章确认。相关部门审核内容为:

自然资源局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入市条件和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局、科技和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等部门结合分管领域审核是否符合产业准入、产业政策、生态环保等要求。

四、地价评估

1.入市地块审核完成后,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价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2.《土地评估报告》由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方案编制

1.编制入市方案。地价评估完成后,由入市实施主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产业准入、产业能耗、产业政策、生态环保管控等条件,确定村集体提留和本集体所有成员分配办法,编制入市方案。

2.集体民主决策。由村委会就土地评估价值等入市事项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最终形成决议。到会成员须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到会成员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六、入市申请

实施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入市书面申请,并申请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入市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七、入市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主体提供的申请资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应在收到方案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八、入市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经贺兰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并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意见进行修改后,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支付价款

1.竞得人应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支付方式向交易机构支付地价款。

2.地价款直接由交易机构转入所有权人指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资金专门账户。

十、缴纳调节金

出让方在收到地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缴纳调节金。

十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受让人缴纳出让金、调节金后,申请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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