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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2-15
来源 贺兰县水务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水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共六章,45条内容。

(一)总则。对用水权收储交易的适用范围、用水权用水权收储、用水权交易、用水权指标、交易原则、交易用途、监督管理进行解释说明;对各部门工作内容和职责进行明确。

1、适用范围:在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用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纳入政府区域用水权管理的行为。

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通过市场机制在地区间、灌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用水权指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市、县(区)用水权总量管控指标和年度水量调度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批准的可使用水资源量。
    3、各部门工作内容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确权和收储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水权交易合规性审核,履行交易监管职能;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收储。对用水权收储的情形、收储的主体、指标的认定和处置、收储备案进行规定。

1、用水权收储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统筹协调、公平高效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县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权收储调控制度,根据自治区及全县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开展收储,无偿取得的用水权政府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用水权的政府有偿回购。

2、水权收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技术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用水权收储:1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2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3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没有进行交易的;4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贺兰县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无偿配置用水权指标的认定和收储;2县财政部门或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县有偿取得用水权指标的收储,相关政策由财政部门制定;3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将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行业部门、属地乡镇场对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指标进行认定和收储;4科技与工信部门负责将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贺兰县的工业用水户企业及时书面通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及乡镇场对企业用水权指标进行认定和收储;5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场负责将其实施的高效节水项目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后的节水指标进行收储;6县发改部门负责将全县工业企业节水改造项目及时书面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节水进行评价认定,指导企业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节水指标进行收储;7用水权收储指标,涉及不同审批机关的,应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认定和收储。8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做好用水权收储、交易相应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储的用水权可以重新配置或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应当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保障供用水需求。

(三)交易。对用水权交易的指标、不得转让的情形、跨区域用水权交易、交易所需材料、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期限、受理权限、交易程序、复核认定等进行约定。

1、在交易期限内,转让方转出水量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进行核减,受让方转入水量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相应核增。

2、可交易用水权包括以下部分:1贺兰县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度指标范围内节余的水量;2贺兰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用水权指标3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其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4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5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6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不得转让相应的用水权:1居民生活用水量;2生态环境用水量;3水资源超载区向管控区域外交易的用水权指标;4取耗水总量达到贺兰县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指标,向外区域转让的取用水指标;5从事城乡生活供水、工业集中供水、农业灌溉供水等供水服务的取水主体获得的“只取不用”的取水指标;6不具备调水条件的跨区域用水权交易;7达到或超出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指标的;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不得受让相应的用水权: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展的建设项目;3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4达到或超出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的;5地下水超采区新增用水项目;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受让用水权的其他情形。

5、用水权交易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交易期限连续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不需审批,但应向审批机关登记备案。用水权可交易指标分析论证及认定审批备案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交易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协议转让的情形仅为一个自然年内同县域灌溉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在县级二级平台进行。其他情形均进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公开竞价。

7、县域外用水权指标交易的,需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用水权基准价,县财政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

8、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制定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形式、方式、受理权限、转让方受让方材料申报及审批要求,使用用水权网上交易系统,组织交易活动,开展交易资格确认、交易议价、成交确认、交易监管等,并依法公示交易程序,公开交易信息。

9、用水权交易指标复核认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节水工程节余的水量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核实和认定,综合考虑节水量、损失水量、用水保证率转换等因素,核定可交易水量。

10、用水权交易应优先满足县域内各行业产业发展、生活、生态等用水需求,原则上跨县区黄河水交易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自然年。各乡镇场用水权交易应考虑行政区域内用水增长需求,风险由乡镇场、暖泉农场、原种场自行把控并承担

11、用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续开展交易,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照新开展用水权交易的程序办理,交易终止时用水权自动返还转让方。

用水权转让期限应当在转让方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区域用水权交易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12、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优先保障全县农业、生态、生活用水,生活、生态用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储的用水指标中统筹,县域内农业用水权价格基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对用水权交易资金、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资金用途、收缴管理、监督公示等进行约定。

1、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水资源税人民政府出让用水权交易资金按管理权限纳入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转让方为村集体或基层灌溉公司的,交易资金按村集体或基层灌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方为企业、农户的,交易资金自行管理。

2、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第三方代征。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自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起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后,应当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3、县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水资源税和用水权交易资金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通过实施农业节水措施节约水量交易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农户、基层灌溉公司等按规定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剩余交易收入专项用于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人工支出等,基层灌溉公司应当将交易收支等交易情况向村民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1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或基层灌溉公司将节余用水权,在县域内进行水权交易的,交易收益归农户及基层灌溉公司所有70%交易收益资金用于农户节水奖励30%交易收益资金用于基层灌溉公司用水管理、水费支出、人工支出等所属乡镇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2县人民政府作为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交易收益资金按管理权限纳入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5、县财政部门应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用水权收储交易活动,建立多元化投融资协调机制,推动用水权收储交易工作。

6、县财政部门同金融部门建立用水权投融资机制,探索用水权绿色金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开展水资源资产价值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租赁、水权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

(五)监督管理。对各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产权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用水权确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确权、收储及交易的有关情况。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权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本年度用水权交易情况。

2、用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储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用水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严禁囤积用水权,不得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保障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4、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建设,适时开展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转让方或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一经查证取消交易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县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用水权交易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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