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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2-22
来源 贺兰县财政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财政局

《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使用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而取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适用范围:县域内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属性与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所有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水利建设、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生态补偿、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救助等支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资金管理:属乡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由乡镇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属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按“村财乡管”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不同入市方式分类管理。

监督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贺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适用范围:贺兰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抵押登记:由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将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后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二)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可办理抵押登记;(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贷款额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自主确定。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扶贫企业额度可适当增加。如果需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司法局报告。

(一)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二)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或拆迁范围的;

(三)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

对于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他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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