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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19〕27号 发布日期 2019-03-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现将《贺兰县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托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持续推进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不断净化地名环境,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我县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我县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志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二、任务分工

(一)县民政局。

1.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期间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动员部署、人员培训、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总结报告等工作。

2.负责对我县居民区、街(路、巷)、基层政权组织等名称中不规范地名的摸底排查、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对地名标志中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等进行清理整治;做好自然地理实体、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地名录编纂出版工作。

3.协调与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和市场监督等部门,做好相关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共享。

4.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防范并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二) 县教育体育局。

1.配合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做好本单位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

3.做好地名中语言文字的审音定字及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三)县公安局。

1.配合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2.积极关注社会輿情动向,配合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执法工作。

3.对此次清理后的交通指示标志中不规范的地名标示进行更换,并统一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4.负责清理整治户籍登记、身份证等证件中的不规范地名,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四)县自然资源局。

1.配合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地图编创、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

3.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为社会提供准确的标准地名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4.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时,要严格按照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动产证上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能够正常使用,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五)县住建局。

1.配合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对大型建筑物不规范地名的摸底、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标志的更换工作。

3.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要严格按照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六)县交通运输局。

1.配合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对县内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的桥梁、公交站点、道路中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摸底排查、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清理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桥梁、公交站点、道路交通的标志要进行更换,对于标示不准确、设置不合理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七)县文化和旅游局。

1.配合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清理整治、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对各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的不规范名称及标志进行梳理清查,对名称不规范、标示不准确、标志不健全、设置不合理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3.配合做好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做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对登记注册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的清查,并在以后的注册登记中严格审查。

3.对各类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不使用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

4.对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县民政局。

(九)县发改局。

在项目立项申请时,要严格按照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

(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

三、方法步骤

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要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此项工作从2019年3月开始,到2019年9月结束,分为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3月12日前)2019年3月12日前,完成好本级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成立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包括专家在内的评审论证组,认真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工作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为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3月12日~4月10日)。结合我县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依次进行摸底排查、专家研究论证、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后,确定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标准化处理(4月10日~5月30日)。对确需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次进行新地名征集、专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命名、更名。

(四)清理整治(6月1日~8月30日)。经自治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的标准地名录。及时做好符合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和DB64/1558-2018《二维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与设置规范》要求的各类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标识及户外广告、地图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任务。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五)工作总结(9月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并于2019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要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按照自治区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群众收取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而产生的相关证照信息变更费用。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工作合力。民政局要认真牵头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名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查指导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本单位职责,协同做好本领域内的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至县民政部门;要严格加强协同联动和社会维稳,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整治重点,密切关注舆情动向,制定舆情应对方案。要制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宣传手册,走向街头或重点区域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普及地名知识,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的思想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1.贺兰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2.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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