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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19〕66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精神,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底线,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筑牢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贺兰提供湿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全县所有湿地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修复原则,降低修复成本;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总体目标。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使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退化湿地资源得到全面恢复,现有湿地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形成完善的湿地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县湿地面积不低于1.55万公顷(来源于全国湿地资源二调数据),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5%以上,重要湿地水质达标率80%以上,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

1.严格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在《贺兰县空间规划(2016-2035)》规划成果中,将滨河自治区级湿地公园、清水湖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区纳入红线范围,加强三丁湖和于祥湿地保护小区保护和管理。(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牵头,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2.完善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71号)要求,我县开展了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完成了湿地产权单元划分、勘界和登薄等阶段工作。下一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基础数据对接,明确湿地范围和界线,建立全县湿地资源数据库,为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提供依据。(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等单位配合)

3.发布湿地名录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县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鸣翠湖等31处湖泊湿地保护的决定》(银人发﹝2014)33号)文件精神,加强如意湖、暖泉湖、三丁湖、清水湖等湿地保护和管理。对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县级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自然资源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配合)

4.建立湿地管理机构编制贺兰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区的重要湿地,积极申报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夯实保护基础。(编办牵头,自然资源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

5.强化湿地用途管控。做好《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普法宣传,实行全县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湿地功能和所在地的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的用途,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禁止开垦、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区域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合理设立湿地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征占湿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执行。(自然资源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各乡镇场配合)

(二)加快湿地修复和治理

1.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湿地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各乡镇场配合)

2.提升湿地公园生态功能。对滨河自治区级湿地公园和清水湖自治区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的四至范围、功能区划不符合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按国土空间利用规划和湿地公园建设技术规范,依照《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一步修编完善,上报自治区林草局审批后执行。调整滨河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布局好生态保育区、科普展示区、利用体验区、管理服务功能区界限面积,以黄河河道为轴线,串联黄河滩地上的乔木沼泽(沙枣林)、灌木沼泽(柽柳灌木林)、金马河湿地等自然植被湿地景观。编制县域湿地保护修复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强化落实生态补水、植被恢复、生物链修复等措施,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健康发展。(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等单位配合)

3.对退化湖泊湿地进行恢复治理。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场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污染清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加强湿地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水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等单位配合)

4.加强黄河和典农河湿地生态保护。认真贯彻执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典农河银川段生态保护决定》(银人常发﹝2013)53号)文件精神,以及《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银川段两岸生态保护决定》(银人常发﹝2013)26号)文件精神,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滩涂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滩涂湿地现状详查并编制综合修复规划,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湿地的方向、目标、措施和模式,创新修复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滨河自治区级湿地和典农河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贵镇、立岗镇、常信乡、洪广镇、京星农场、南梁台子管委会配合)

5.确保重要湿地生态补水指标湿地保护要与水资源统筹管理紧密结合,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与湿地用水协调统一。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定清水湖、如意湖、暖泉湖等重要湖泊、沼泽湿地年度生态补水用水指标,完善湿地生态补水措施,加大湿地生态补水量,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务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等单位配合)

(三)抓好湿地监测、执法和成果应用

1.开展湿地生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监测网络,配备湿地监测设备和湿地水生态化验室,做好清水湖、如意湖、沙枣林、长河湾、金马河、三丁湖、欢乐谷(洪广)、于祥湿地等重点生态监测点工作,稳定监测员队伍,解决好工资报酬。实施湿地陆生野生鸟类资源监测、湿地斑块范围变化监测、湿地动植物变化监测和湖泊水位、pH值、溶解氧、全磷、全氮、氨氮、化学需氧量值等监测,开展陆生野生鸟类迁徙期疫源疫病调查。加强湿地生态预警监测,消除湿地生态系统退化隐患。(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等单位配合)

2、加大湿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然资源局牵头,公安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3.加快湿地技术成果引进和应用。加快湿地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引进和转化,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植被恢复、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适用技术。(自然资源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配合、联动联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形成湿地保护修复合力,确保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严格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对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绿色发展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罚措施。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和“爱鸟周”科普宣传等活动,向社会广泛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强化陆生野生鸟类迁徙、繁育、停歇和栖息地的巡护工作,抓好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组建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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