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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19〕76号 发布日期 2019-09-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贺兰县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贺兰县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县建筑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升施工效率和建筑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新银川,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适度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我县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创新建造方式,整合优化资源,提高建筑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劳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采购、信息技术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努力提高贺兰县建筑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和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1.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公益性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2.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或单体)超过10000平方米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因地制宜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

3.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项目、厂房、物流等项目及其配套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4.城市管廊建设项目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示范,到2020年,新建管廊建设项目中50%以上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5.2019年,我县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装配率不低于30%;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装配率不低于35%;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装配率不低于40%。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方式,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具体目标

1.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筑工程,应当满足建筑物横向构配件(包括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等)全部预制装配化、竖向非承重构件全部使用预制墙板的要求,逐步提高柱、剪力墙等竖向承重构件预制装配水平。积极推广使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成品钢筋配送和高性能成品门窗等构配件。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和建筑全装修。

2.到2019年,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且不少于1栋。

3.到2020年,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且不少于1栋。

4.到2025年,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且不少于1栋。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底,根据下年度房地产土地供应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计划,科学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地块和工程项目,重点将建筑面积大、层数多、标准构建类型少、构建重复利用多、适合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

(二)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建筑。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行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应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适度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三)抓好项目落实。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供应合同中。在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手续)、规划审查和施工许可发放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落实到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用地规划条件和施工许可证中。发改、自然资源、审批服务、住建等部门在项目审批和监管等过程中,加强监督指导,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培育实施主体。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优势企业,吸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全县相关建筑业企业发展。支持引导我县建筑业企业整合优化产业资源,向装配式建筑方向发展,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设计、生产、施工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加快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产业集团。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

(五)发展配套产业。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形成完善的产业链,依托规划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构配件和部品部件产业,完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产业链,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钢结构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和工艺装备结构,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围绕装配式建筑,积极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

(六)推进示范带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率先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和新建住宅全装修示范,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和厨卫一体化等部品部件。鼓励小城镇示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建设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方式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和实施全装修,推动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七)推广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并逐年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加大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功能良好、安全便利、可循环可再生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应用力度,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钢筋专业加工配送、外墙外保温建筑节能体系(EPS模块)、新型模板支撑体系等成熟技术和高性能成品门窗。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八)推行建筑全装修模式。积极推广建筑装修的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推动传统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推进装配式建筑实行菜单式全装修,提高全装修建筑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以及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九)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划程序执行。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可采用驻场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审查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提升信息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运输物流和管理维护水平。提高建筑领域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管理全生命周期应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引进成熟、适用的建筑信息技术产品,提升企业综合能力。 

四、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税激励。财政部门要研究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给予支持。2020年底前,对符合装配式施工的建设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奖励,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在现有财政资金中统筹考虑。经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认定的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生产销售的部品部件应按销售货物征税;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自产部品部件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按建筑施工税目征税,且只在最终环节征税;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和有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的部品部件比例达到70%以上的,可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的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保障土地。自然资源部门应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根据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中明确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允许装配式建筑项目将预制构配件、工业化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工程进度衡量,所增加的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

(四)扶强创优。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投资达到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审批服务部门应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对获得“鲁班奖”“西夏杯”“广厦奖”“结构杯”“凤凰杯”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合理配送、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障运输通畅。

(五)优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批复(项目核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等相关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办理。

(六)完善金融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给予装配式建筑应用的各个环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全装修商品住房的用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优先放贷,并适当上浮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五、责任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管理,加强预制部品认定管理, 并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 抓好推广装配式建筑配套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相关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安排。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并在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负责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等方面的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推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型企业认定。

县审批服务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办理。

县财政局:负责出台装配式建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协调金融机构落实相关金融优惠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等内容;落实“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的奖励政策;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等内容;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在总平面图中予以落实,标注具体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单体建筑及建筑面积;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贺兰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政策制定、项目评价、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宣传交流、学习培训、国际合作、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等工作。各乡镇场、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责任考核。建立装配式建筑目标考核责任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效能考核目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督、考核、奖惩的工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快培育一批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技术、管理人才,积极引导农民工转型为有技术专长和职业素养的产业工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倡导资源节约型建筑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为推动我县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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