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2019年第31次常委会会议及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加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宁建发〔2019〕5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74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9〕68号)等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移民安置)等建设中,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139)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章 配套幼儿园规划
第三条 自然资源局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国土空间规划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结构、人口发展趋势,提出配套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标准。教育体育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详细规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做好衔接,提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中明确的现状保留、新建、改扩建的配套幼儿园设施的总量、布局、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四条 原则上2018年12月1日后规划的3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的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保证配套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对零星开发未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等,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会同教育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时,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根据相邻就近原则采取联合共建方式规划配建,配置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建设规模和幼儿园学位比例承担。配套幼儿园学位优先保障承担建设费用的小区业主子女入园。
第五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划拨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和交付标准。依规应配建配套幼儿园的商品住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教育体育局明确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交付标准、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作为出让条件,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企业承担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事项。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教育体育局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三章 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展和改革局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所有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核发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同步申报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不按期整改的,不予核发后期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规范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镇小区项目不能交付使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配套幼儿园移交
第十一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要自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移交给教育体育局,并配合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教育体育局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移交手续后,要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国有企业的,应无偿移交教育体育局;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无偿移交教育体育局;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移交时按招拍挂原始价格不计息退还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局进行土地收储,实施房地分离政策,土地、房产无偿移交给教育体育局,并签订移交协议,凡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进行核算(土地和房产以捐赠方式无偿移交的除外);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的,经与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可将配套幼儿园使用权移交教育体育局。配套幼儿园园舍原则上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园舍建设成本不予补偿,如银川市针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出台补偿标准和相关政策,参照银川市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已建成配套幼儿园因确权登记等不到位而导致产权纠纷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主体责任,限期整改,按期移交。
第十五条 财政局组织对配套幼儿园举办者固定资产予以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由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协商签订移交协议。涉及主体竣工验收以后的装修、装饰、改造等基建投入,按照现状评估,由开发单位和幼儿园举办者根据实际投入协商,达成协议,依据评估结果和双方协议分别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由财政局分批逐步予以拨付,支付方式、支付周期要在移交协议中予以明确。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考核聘用、转岗培训、协议约定等方式妥善安置原配套幼儿园教职员工。
第五章 配套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由教育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物业费免交或按收费标准支付,正常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同等标准的相关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教育体育局要做好移交配套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园的,县编办要统筹资源做好移交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教育部门需求做好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和社会保障工作。委托办成普惠园的,民政局和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依法办理或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财政局要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小区配套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的违规违约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整改,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